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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論「研究」的定義多麼廣泛,研究證據都是對高品質社會工作實踐的必要但不足的要求。即使在最強烈地支持科學證據範式的人中,人們也普遍認識到,從業人員的技能和專門知識決定了有效干預措施的實施。因此,社會工作實踐要行之有效,就應當將循證方法與強有力的道德和道德框架、以客戶為中心的方法、理論分析、批判性反思和質疑以及創新、創造性的做法結合起來。為了使實踐以證據為基礎,社會工作者需要關鍵評估和綜合研究的技能,以及運用研究結果以作出未來實踐決定的能力。<br>除了個別社會工作者的技能和能力外,循證做法的實施還依賴於組織一級的支援性結構和資源。Mullen等人認為,儘管在社會工作中,循證方法具有潛力,但由於一系列的概念和後勤挑戰,在機構實踐中很少見到這種做法。除非各組織內部在資源和戰略的支援下發生文化變革,以協助將研究轉化為實踐,否則研究成果的傳播不太可能導致實踐的變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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